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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8月修订)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人选的遴选、人选的审核等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3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壹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可以配备 1 名委员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通知、记录、文档

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需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及其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秘书应负责会议的组织、会议内容记录、决议草案起

草、决议归档等工作。提名委员会各位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

签字。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

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所议事项的明确投票意见等事项;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提名委员会秘书

提交。

  第十五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

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

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意见等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

字后由提名委员会秘书转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

即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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