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虚增47亿元营收!董事长被罚450万元 申辩称“生活困难无力承担”
连续两年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近47亿元,ST星星(300256.SZ)收到证监会罚单。其中,公司被罚款600万元,两位时任董事长各被罚450万元,另有财务总监等7名责任人被罚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合计罚款数额高达25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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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处罚,ST星星没有提出异议,而包括两位时任董事长在内的5名责任人申辩请求从轻处罚。其中一位时任董事长申辩时称,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罚款。不过,5人申辩意见均未获证监会采纳。
8月8日,ST星星董事会办公室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处罚落地对公司经营没有影响,去年处罚事先告知书就已披露,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截至8日收盘,ST星星股价收涨3.43%,报3.32元/股,市值约75亿元。
两年虚增营收约47亿元
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近2年后,2023年8月7日,ST星星收到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2022年11月,该公司曾公告披露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至2020年,ST星星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采购折扣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以及通过少计商誉减值损失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其中,2019年度,ST星星虚增营业收入14.3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6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1.74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2.68%,营业成本的4.98%,利润总额的761.20%。
2020年度,ST星星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32.5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5.9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6.63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营业成本的22.22%,利润总额的3799.51%。
证监会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依法决定:对ST星星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时任ST星星董事长刘建勋、时任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长刘琅问处以4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中心总经理杨述明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监事张绍怀、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时任监事李娟、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时任财务总监董胜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及9名责任人被罚款数额合计达2560万元。
董事长被罚辩称生活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证监会的处罚,ST星星认罚未进行申辩,有5名责任人申辩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但未获证监会采纳。
ST星星董事会办公室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公司接受处罚,此前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就已明确放弃陈述和申辩。
提出申辩的包括刘建勋和刘琅问,二人均被罚450万元,他们都曾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刘建勋及其代理人提出,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系他人组织、指使,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退市的严重后果和方便银行融资,公司已重整成功,违法披露信息的危害后果轻微。证监会表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所提出的受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自身没有主观过错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刘琅问及其代理人则提出,财务造假是他人授意,相关决策与其无关。签署相关报告是根据他人和公司要求,相信专业会计机构的审核把关。刘琅问作为职业经理人没有财务造假的内在动力和要求,在接任财务总监及接任董事长以后已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计划,尽量挤压财务报表水分。刘琅问本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罚款。因此,请求从轻处罚。
证监会表示,刘琅问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长,组织实施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申辩所称“尽量挤压财务报表水分”亦印证其知悉并参与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所称不负责2020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受他人指使、没有财务造假的动力等免责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证监会已经综合考虑了刘琅问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地位与作用,量罚并无不当。
公开资料显示,刘琅问2019年入职ST星星,此前在银行工作多年。他于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担任ST星星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担任财务总监,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短暂担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与2021年,刘琅问从ST星星获得税前报酬分别为52万元、81万元。
股价曾7天暴跌59%
ST星星全称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视窗防护屏、触控显示模组、精密结构件及电动两轮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2011年8月,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2018年开始,由于企业扩张速度过快,加上电子市场竞争激烈,导致ST星星产能过剩、利润暴跌,公司债务危机逐渐爆发。2022年,ST星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此后,浙江立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成为了公司的控股股东。ST星星通过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整合优质资源、淘汰落后产能、拓宽销售渠道等一系列方式,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财务造假东窗事发之际,ST星星股价曾连续暴跌。2021年8月20日晚,ST星星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确认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存在错误,其中调减2020年营业收入逾31亿元,净利润由盈利5000余万元调整为亏损约25亿元。
叠加彼时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消息,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5日的7个交易日,ST星星股价从5.84元跌至2.38元,跌幅高达59%,投资者损失惨重。通联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末,ST星星股东户数约4.97万户。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有关虚假陈述侵权的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ST星星曾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有专业人士提出质疑公司此前的定期报告涉嫌虚假陈述。如今监管机关作出了相关认定,说明该公司财务造假已经从“涉嫌”变成确凿的违法事实,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
臧小丽律师表示,初步判定,在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之间买入ST星星股票,并且在2021年8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近年来,A股市场严监管步入常态化,违法成本不断提高。Co-Found智库金融行业研究负责人聂清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严监管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上市公司需要转变经营理念,注重长期价值的创造,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降低出现违法行为的风险。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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