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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烧毁车主担主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西宁晚报记者 一竹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市民宋先生向社区记者反映,他的电动车平时下班后按照物业要求存放在小区指定车棚内。前几天,他的电动车起火损毁,现在他要求物业赔偿电动车及衣物损失,物业认为他的要求不合理。

宋先生说,他经营一家网店,电动车后座上平时放有需要随时寄出的衣服,当天他将电动车停到车棚内后就充电,随后先回家吃饭了,想着等吃完饭后电也充好了再去寄快递,没想到电动车起火了,衣物也被烧毁,预计损失7000余元,他认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认为,车棚起火的原因是宋先生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故障引发的。而且宋先生购车时间较早,应按标准计提折旧,价值较大的货物放在电动车上不符合常理。他们在车棚内设置了灭火器,公示了安全用电须知,已尽到物业服务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李律师认为,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对此,各相关主体应加强重视,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避免此类事故。

本案中,宋先生明知货物价值较高放在电动三轮车内有丢失或者其他灭失风险,仍将该货物放置在电动车内,没有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宋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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