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租房有新变化!征求意见稿来了
2023年新修订的《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0日起施行。为确保该办法有效落地,近日,市住建局出台了《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据悉,该《实施细则(修订)》调整完善了相应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和退出管理,并对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实施保障、后续管理等进行规范明确。
加强保障对象管理
(相关资料图)
同一户口中多个自然家庭可独立申请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实际工作的情况,《实施细则(修订)》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合并、修改。
以保障对象为例,《实施细则(修订)》将保障对象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另外,申请人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年满35周岁的、成年孤儿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同一户口中有多个自然家庭(含离异)的,可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申请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为加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还对住房准入面积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调整为18平方米,增加了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无房户安置家庭的,在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前,该安置房不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另外,房屋已倒塌灭失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在提供倒塌灭失或D级危房鉴定材料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意见后,该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房屋重建或解危后重新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申请人子女在本市区拥有住房的,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并按以下方法计算:(申请家庭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人数。
细化财产准入条件
家庭车辆价格货币财产等均有细致要求
在家庭财产准入条件上,《实施细则(修订)》亦作了相应规定。在车辆准入方面,要求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价格超12万元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在工商注册要求方面,要求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或市场主体的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30万元(含)。但如果申请家庭的工商注册吊销未注销满一年(含)、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一年(含)或者企业注销满一年(含),可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
此外,《实施细则(修订)》还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货币财产明确了要求,无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需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需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申请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需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其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每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优化租赁实施保障
申请方式和审核时限加速提效
在实施保障方面,根据《实施细则(修订)》,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如选择实物配租,各区住建部门应根据房源和保障家庭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及优先配租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如选择租赁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时缴纳租金,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实行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此外,《实施细则(修订)》将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归为一个类型,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为进一步方便申请,《实施细则(修订)》对申请方式和审核时限均明确了相应规定。其中,申请方式由原来通过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窗口线下受理,调整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申请,或线下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窗口受理申请方式。申请审核时间由原来的不超过40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有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应不超过45个工作日。
据悉,该《实施细则(修订)》已完成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程序,目前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原标题:温州公租房有新变化!征求意见稿来了
记者黄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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