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
司独立董事胡建民、朱元巢、杜兵、张建平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增资构成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一重集团共同投资设立财务公司事项,该公司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其中中国一重出资 20,000 万元,一重集团出资 30,000 万
元。目前,中国一重和一重集团拟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其
中,中国一重出资 20,000 万元,一重集团出资 30,000 万元。目
前,中国一重和一重集团拟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其中,中
国一重出资 20,000 万元,一重集团出资 30,000 万元。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资主要是为满足中国银保监会最新监
管要求,本项关联交易合规、价格公允,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
且有利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以融促产、
产融结合,通过金融业务推动主业转型升级,助推公司实现高质
量发展,并有利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生上述
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设立合资公司是公司整体战略布局
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能够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资源优势,拓展
公司风电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持续推动
公司未来稳健发展。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设立合
资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民
朱元巢
杜 兵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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