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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锋(公职律师)
自9月1日起施行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是江苏省盐城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一件法规性决定、第一件“小快灵”立法。该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各方责任,把有关AED的各个工作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可以说,此举在法治建设和保障公共健康层面都具有示范意义。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共场所都配置了AED。地方配置AED的依据多散见于相关法规中,规定较为笼统。此次,盐城市就公共场所配置AED出台的专门性法规,有助于解决围绕AED产生的“没设备”“不熟悉”“不会救”“不敢救”等关键性问题,增强AED配置保障工作及后续关联工作的规范性和长效性。
据了解,未来3年,盐城市将在公共场所配备6800余台AED,并向社会大众提供长期急救知识培训。可以预见的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极大促进盐城院前急救工作的开展,有效提高当地心脏骤停患者的急救成功率。此前,杭州也出台措施,大幅增加公共场所AED配置量。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4万人死于心脏性猝死。与普通胸部按压急救法相比,使用AED进行急救的效果更加显著。现在的AED设备普遍实现了智能化,可自动识别心室颤动并自动放电进行除颤,操作简单。尽管每台AED的成本投入在两三万元,但其使用寿命可达8年至10年,平均下来,每年的投入就被摊薄了。且如果AED在其使用周期内能够挽救一些人的生命,那其社会价值是难以估量的。
在保障AED配置方面,盐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加大AED的推广使用,打造了一个公共健康管理的样板,值得更多地方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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